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决策部署,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情况,我委特制定《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注意事项》。现予印发,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保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称《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提出投诉事项注意如下:
一、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注意事项
1、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2、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
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投诉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在截止时间后提出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②对评标结果在公示期第N天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其投诉时效为收到招标人异议答复次日起10-N+1天。最后一天遇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③招标人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3、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线索应有明确书面材料,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⑥投诉委托人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⑦异议及异议答复材料(针对第一项第1条规定事项的投诉)。
4、法定投诉人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法人当事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个人当事人。
5、法人当事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当事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6、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身份不符合第一项第4条规定的;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提供有效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⑦属于第一项第1条规定情形的。
⑧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第3条内容提交的。
8、根据《实施条例》,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评标信息或其它材料作为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驳回,且实行信用评价扣分;投诉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举报注意事项
1、建筑企业对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各协会和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举报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线索和事实依据;
2、举报人应为其利害关系人,不接受个人举报。
3、行政监督部门对信用评价举报予以监督,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随意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且实行信用评价扣分。
三、其他
1、针对温州市本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的投诉,请于投诉有效期内,将投诉书递交至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13楼)。
2、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的要求,完整填写投诉书和递交相关材料,以免因补正这些材料而延误投诉时效。
3、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以收到符合投诉格式及内容要求的书面投诉文本日,为投诉接收日。